一,当兵的,户口是不用迁移的:
1,当事人的儿子去当兵的,原籍地的常住户口,原则上是会被注销的;
2,在部队服役期间,户口是部队的集体户口,当事人的户口不用迁移。
二,当兵注销户口的资料:
1,参军入伍:凭《居民户口簿》、《公民应征入伍通知书》办理;
2,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含考入军事院校学生),在入伍前凭入伍通知书或县(市、区)人武部提供的《参军人员花名册》办理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
3,个别没申报注销的,派出所经调查核实确已参军的,必须注销其常住户口。
4,按公治[2006]246号的精神,对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入伍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公安机关不再收回其居民身份证;
5,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入学时已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就读高校的预征对象,要将户口迁回原籍,被部队应征后应在原籍注销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