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在我国法律上是两个非常重要概念。在刑法些疑难问题,需要我们做进一步的探讨和解决。财物的占有是否合法,取得财物的所有权的方式和手段对于确定各种财产方面各种罪名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定性构成何种财产罪名都具有着极其重要意义。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合,扰乱社会秩序,起哄闹事的行为或者以强拿强要、毁损公私财物的行为。寻衅滋事罪的核心内涵表现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刑法也将寻衅滋事罪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这一章节进行了规定。寻衅滋事罪是由前刑法规定的流氓罪演变而来,其具体行为表现为对他人进行追逐、对他人进行拦截、辱骂或者恐吓等具有轻微暴力的行为,在侵犯财产方面具有强拿硬要的行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双重性,既侵犯了财产权也侵犯了人身权。抢劫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侵犯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抢劫罪是典型的目的犯,在刑法的侵犯财产类犯罪中进行了规定。两种犯罪都有对财产权和人身权侵犯的特征,也就使得两种犯罪的交叉和区分成为司法实践的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