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者的本质是以非法占有财产为主要目的,对受害者的财产拥有者或是管理者进行现场性的暴力胁迫或其他不法手段,以强迫性的方式强行掠夺他人的财物;
而后者则是在毫无缘由之下对他人肆意挑衅,殴打、骚扰甚至毁损及占用他人财产,或者在公众场合制造混乱,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抢劫罪更注重的是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获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背后有着明确的非法占有意图。
然而,寻衅滋事更多地表现为为了满足个人的虚荣心和无理要求,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与寻衅滋事性质迥异。 抢劫旨在非法占有,通过暴力或胁迫现场掠夺财物;寻衅滋事则无故挑衅、殴打、骚扰、毁损财物或制造混乱,破坏社会秩序,多因个人虚荣或无理要求,行为无明确非法占有目的,更偏向无事生非。
二、抢劫罪是不是可以被假释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假释仅适用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且对于累犯以及因涉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行为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无期徒刑的罪犯则不在假释之列。
此外,假释的适用还需满足执行部分刑罚的前提条件。
具体来讲,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其所应执行的原判决刑罚必须已执行过二分之一以上;
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则需要实际执行10年以上方可申请假释。
最后,假释的适用对象还须是那些确有悔改表现,并且不会再次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罪犯。
因此,我们无法简单地回答“抢劫犯能否适用假释”这个问题。
如果某位因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时满足上述所有假释条件,那么他就有可能获得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三、抢劫罪是不是立案标准
抢劫罪为典型的行为犯,其并不受涉案金额多少的影响,犯罪的成立仅仅依赖于抢劫这一行为本身。因此,一旦出现抢劫行为,便应立即立案,进行刑事追诉程序。抢劫罪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法方式强行获取他人私人财物的行为。尽管该类事例的立案与否主要依据的是抢劫行为这一实质要素,而非物品价值的多寡。例如,即使行为人仅成功夺取少量财物,甚至未能实际取得任何财物,只要其在过程中采取了暴力或胁迫等手段,那么他的行为便满足了抢劫罪的立案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判定,往往需要结合抢劫行为的具体手段、情节以及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然而,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抢劫这类严重侵犯人身安全与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一旦发生,通常都将面临刑事立案调查的命运。
抢劫与寻衅滋事性质迥异。 抢劫旨在非法占有,通过暴力或胁迫现场掠夺财物;寻衅滋事则无故挑衅、殴打、骚扰、毁损财物或制造混乱,破坏社会秩序,多因个人虚荣或无理要求,行为无明确非法占有目的,更偏向无事生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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