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行为并不与寻衅滋事罪完全等价。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抢劫罪主要涉及到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恶劣手段,非法侵占他人财产;而寻衅滋事罪则是对他人随意进行攻击、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强行夺取、占有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两种犯罪在犯罪目的、手段及行为方式上都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不能将抢劫简单地归类为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抢劫是不是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关于寻衅滋事罪公安机关立案的标准规定如下:
首先,为了满足个人寻求刺激感、释放情绪波动或展示自己强势的欲望,无缘无故地制造纷争,实施下述行为被认为是“情节恶劣”的表现:
(1)导致一名以上受害者轻度受伤或是两名以上受害者轻微受伤的;
(2)引发了他人出现心理异常状况、自杀等极其严重后果的;
(3)重复随意殴打他人达到了三次及以上的程度;
(4)携带凶器随意殴打他人;
(5)随意殴打精神病患者、残疾人士、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群体、孕妇以及未成年人,并对社会产生了恶劣影响的;
(6)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况。
其次,对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如果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都应视为“情节严重”:(1)强行索取或强行占有公私财产价值达到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产价值达到两千元以上的;(2)多次强行索取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产,对社会产生了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或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患者、残疾人士、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群体、孕妇以及未成年人的财物,对社会产生了恶劣影响的;(4)引发了他人出现心理异常状况、自杀等极其严重后果的;(5)对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产生了严重影响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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