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这一规定体现的就是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的主持下,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和根据,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这一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民事诉讼中的辩论,要在人民的主持下进行,参加者是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及其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
(
2)辩论的内容,是案件事实及其争议的题,既包括实体性的题,也包括程序性的题;
(
3)辩论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
4)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全过程,而不是仅限于法庭开庭审理的辩论阶段;
(
5)人民有义务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辩论权,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方便;
(
6)人民应重视辩论的作用,对于没有经过法庭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辩论不仅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它也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