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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帮助5人 3.8w浏览 匿名 2020-11-30 湖北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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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单位的分公司、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往往会对外签订一些合同,如材料供应合同、劳务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这些合同是否有效,由这些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一)分公司或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1、分公司签订的合同《》
    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对于何为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依我国的相关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根据上述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其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根据《》
    第十三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分公司应当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旦分公司超越总公司的授权签订合同,并不意味着该合同一定是无效,除非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明知分公司越权仍旧与其签订合同。因为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授权范围仅对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
    第三人。
    2、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或者施工单位的工程处(工程队)对外签订的合同往往盖有工程项目部的章(有些是项目部技术专用章),由于工程项目部、工程处等是施工单位的职能部门,并非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因此此类合同严格从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除非项目部、工程处(工程队)在签订合同时有施工单位的明确授权或者事后得到施工单位的追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合同往往因为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而认定为有效。《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据此,如果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项目部在签订合同时是有代理权的,那么此类合同是有效的,因此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3、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在这类合同中还有一种情形,是由项目经理或者实际施工人对外签订合同,合同上既没有公章也没有项目部章,只有项目经理或者实际施工人的签字。这类合同的效力认定要分两种情况:其
    一,项目经理如果是施工单位的职工,那么这种行为一般认定为职务行为,对于职务行为,施工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其
    二,项目经理如果不是单位的职工,实质上是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这类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因法律上成立表见代理而认定有效。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对于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虽然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成立表见代理,但是在理论上还是存在争议。由于实际施工人仅仅只是挂靠在施工单位,合同的权利义务最终实际是由实际施工人承担的,因此实际施工人是一个的身份,其行为并不是代表施工单位,从实质上来说不是代理行为或者表见代理;因为无论是代理行为还是表见代理,其最终的民事责任都应当是由被代理人即施工单位来承担的。实际施工人的这种特殊身份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已被合同相对方所掌握,并且也明知合同实际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为实际施工人,但是在诉讼中合同相对方又往往基于其是实际施工人进而主张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成立表见代理,在法律上是一个矛盾,值得商榷。
    (二)未办理相关手续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建筑项目应当经过立项、申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如果上述手续不完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无效这类合同的效力又是否能够补正目前司法实践与各地对该问题均有不同的规定。
    1、最高人民在上诉人黔民水泥厂与被上诉人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建设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认为:双方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认定合同无效。
    2、《省高级人民民事审判
    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3、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规定,“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前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应认定合同有效。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超规模建设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前补办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4、市中级人民《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人民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涉案工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张合同无效的,在开庭前发包人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无效;开庭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有效。”
    5、市高级人民《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规定,“有关施工许可证的规范属于管理性规范,不是影响合同效力性的规范,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6、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十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第十一条规定,“发包人经审查被批准用地,并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是用地手续尚未办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宜将因发包人的用地手续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认定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规模建设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经批准可补办手续,且无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应确认合同有效。”不同主体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时候,可能导致该合同的效力不一样,这点是需要各位当事人多注意的问题。
    全文
    8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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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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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不知情程序员开发诈骗网站违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涉及诈骗软件的活动无疑属于违法范畴,若情节严重甚至可能被判定为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任何违反国家规定,运用技术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实施删除、修改、添加、干扰以致其无法正常运行的行为,若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影响和后果,将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
如情况更加恶劣,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该罪行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行为人必须采用欺骗手段来获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再次,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构成;
最后,从主观层面上看,行为人必须有明确的故意,且其行为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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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占用农民土地需要赔偿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需临时占用土地资源,应首先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报告,随后由建设单位与当地经济团体展开严肃且认真地商议并签署合同文件,之后依照既定的合约条款履行相关补偿责任。
当土地承包经营权益面临征收时,其赔偿标准理应参照被征收土地的原始使用性质予以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而对于征收耕地所涉及到的土地补偿费问题,则以该耕地在被征收日前三个会计年度内的年均产值作为参考依据,计算出六至十倍的金额作为补偿标准;
最后,对于因征收耕地而需要进行妥善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则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基准,计算出合理的安置补助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自己写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编写离婚协议之际,首当其冲的是需明确所涉及的双方绝对属于自愿离婚之状态,且该协议所有条款皆由双方面对面协商制定而成。
其次,协议中针对子女抚养以及财产负债问题做出明确处理建议,例如:
有关子女与哪一方共度时光,对于未能与其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其应尽到的抚养教育费用承担义务、具体支付方式及其期限;
关于共同财富的分割事宜,包括各归属方的具体份额以及相应价值,同时附上详细清单;
对于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偿还责任,也需在此处予以明确;
此外,对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其行使探视权的方式以及另一方对此所负有的协助义务等相关事项,亦须在协议中加以规定。
再者,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各项内容均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同时,也不能侵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更不能剥夺或者限制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协议文本应为一式三份,其中内容严禁私自涂改,且在婚姻登记员面前进行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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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应当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旦分公司超越总公司的授权签订合同,并不意味着该合同一定是无效,除非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明知分公司越权仍旧与其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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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一房二卖,一方实际占有如何判定合同效力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处理房产二次销售的法律问题时,我们需要区分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况以确定其法律效力:
首先,如果在首位购买者和后续购买者之间的某一方已经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并且所有的房屋销售合同都是在他们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前签订的,那么这些相关的销售合同就被认为是有效的或者说是可以被撤销的;
其次,如果在首位购买者和后续购买者之间的某一方已经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证书,那么在他们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前签订的合同就被视为有效的合同,但是在他们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后签订的合同就将被视为无效的合同;
最后,如果在首位购买者和后续购买者之间都还未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证书,那么只要这些合同不包含任何法定的无效条款,它们就都将被视为有效的或者说是可以被撤销的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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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结算单效力归谁认定?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结算单的效力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认定合同效力的争议有很多种,其中包括合同是否有效争议,合同语言文字是否存在理解不一致争议,合同是否存在单方面解除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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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能力不足领导谈话给你换部门
[律师回复] 解析:
若贵司以员工的工作能力无法达到职位要求为由进行工作调动,那么即便员工本人主动提出离职请求,贵司也无需为之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然而,当贵司依据此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时,则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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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挂靠施工的法律认定
建设工程中的挂靠施工,在民事体系里体现为一种合同关系。若三方对挂靠施工均是明确认同,三方实际形成了三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间建立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二是实际施工人(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间形成的关于资质的借用合同关系;三是发包人与被挂靠人间形成的就工程建设所产生的各种债务的保证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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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过期了还能工伤认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如若认定工伤已超出规定时限,那么将会依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首先是若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伤认定请求已逾期(包括延长的期限),那么在此情况下,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工会组织则有权力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是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开始之后的第一年之内提出申请;
其次,如果是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的工伤认定请求已经逾期,但由于并非由于职工或其近亲自身原因导致超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被耽误的时间将不会被计入到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之中,因此他们仍可继续提出申请;
最后,还有其他可能出现的情况。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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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揽的建设工程若竣工验收合格,依然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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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1.客体要件层面,部分国家的刑事司法体系将涉及到入侵住宅行为的刑法定性为公序良俗领域的犯罪行为,例如德国刑法以及当前日本的刑法制度便对此有所规定;
然而,全球范围内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将此类犯罪归类于针对个体的犯罪范畴。
然而,不论在国内还是国际的刑法学说上,普遍共识是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害个体权益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其第四章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篇章里详细阐述了非法入侵住宅犯罪的相关内容,这意味着,此项罪行所直接侵犯的同类客体乃是国家为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2.客观要件方面,本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3.主体要件方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只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
4.主观要件方面,本罪的主观心态主要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已经违背了权利人的意愿,或者破坏了他人住宅的宁静,却仍然积极地进行侵入或消极地不退出,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如果行为人误入他人住宅,一旦发现后立刻退出,或者因为正当理由需要紧急进入他人住宅,那么这样的情况并不构成本罪。
例如,当发生火灾时,由于家中无人,无法获得许可,此时消防队员为了救火而破门而入,这就是法律上的紧急避险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申请人写谁
[律师回复] 解析:
若需认定工伤事宜的为单位当事人,则在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格时,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应选择“劳动关系”之项进行填充;
相反地,当工伤认定申请人为个人而非单位时,该项内容莫过于填写的便是“本人”二字了。
在工伤认定申请表格中,包罗万象的内容涵盖了以下几个部分:
首先,便是关于工伤职工本身的基本信息:
详细包括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明号码、联系方式、所属单位名称、具体从事的工作岗位、何时开始参与工作、首次申请工伤的日期、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等重要资讯;
其次,记录了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全称及其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以及用人单位所提出的相关意见等等;
第三,则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所提交材料的严格审核结果及是否予以受理的明确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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