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别人名义买房的类型
(一)本人具有购房资格和权利,但因某种原因(比如家庭问题、婚姻问题或其他原因),不便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而用别人名字买房房。
(二)本人不具有购买某种政策性保障房的资格,为了规避购房资格的限制,而借用具备资格的他人名义而购房,比如购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保障房。
(三)本人不具有某种购房资格或权利,而用别人名字买房房,但所购房屋并非政策性的保障房,而是某单位自行集资所建房屋,但该房屋原则上限于本单位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购买。
二、用别人名义买房的法律风险
(一)针对
第一种用别人名义买房情形而言,此种用别人名义买房的法律风险在于:若借名人能够提供用别人名义买房协议、购房款由其提供或者能够证明用别人名义买房事实存在的,一般都会确认房屋归借名人所有。但若借名人无法证实用别人名义买房事实的,一般会将出资购房的行为认定为一般借贷行为,借名人只能要求被借用人返还购房款,而不能获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另外,因房屋登记在被借用人名下,根据物权的公示原则,若被借用人在借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卖给或抵押给善意
第三人的,那么借用人是不能以其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来对抗善意
第三人的,最终,借用人很可能无法取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或者需要提前代为偿还所抵押债权为代价来消除房屋的抵押权。
(二)针对
第二种用别人名义买房情形而言,其法律风险是最大的,不仅存在
第一种情形所述的法律风险,而且这种用别人名义买房的行为,因违反了国家关于政策性保障住房的规定而确定无效。也就是说,借名人本来期望借用别人名义或资格购房的目的,是根本无法实现的,而且还会因此产生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这种用别人名义买房的方法本身是违法的,也是不可取的。
(三)针对第三种用别人名义买房情形而言,其法律风险在于,除了存在第一种用别人名义买房的风险外,还可能因为集资单位的种种限制性条件而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因侵犯了集资单位的某种优先回购权而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由于这种房屋与完全政策性的保障住房在性质上是有所区别的,在限制条件上也是相对宽松的,若单位未在购房合同中,对所购集资房屋的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的,那么在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借名人是可以通过确权,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用别人名义买房,短期来看似乎“占到了便宜”,但是长期来看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十分冒险的事情,此类纠纷也随着房产新政的出台而有所增加,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尽量不要使用他人的名义购房,为了眼前的利益使用他人的名义购房,不仅会使自己买房后面临诸多的烦恼,更容易出现房财两空的严重后果。如果我们在生活中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可以具体咨询专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