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是指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自主与自由协商达成协议的主观态度和行为过程。自愿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必须要遵循这一原则。银行与客户业务往来自愿原则具体是指:商业银行与客户在金融交往过程中都要保持自主,双方签署的金融合同应当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没有任何胁迫或欺骗等情节。商业银行在办理储蓄业务时,要遵守“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存款自愿,是指参加储蓄必须出于存款人的自愿,即参不参加储蓄、存哪一种储蓄、存多少钱、什么时侯存、存多长时间、存在哪一个储蓄机构,都应由储户自己选择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加以于涉。银行可以宣传,但不能强迫群众去存款。取款自由,是指储户享有按照银行储蓄存款章程的规定支取存款的自由。储户要求取款时,在其存款金额内无论什么时候取、提取多少,均由储户自己决定,银行必须照章支付,不得喜存厌取,故意刁难。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银行与借款人也要自愿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银行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