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你和该客户之间虽然未订立租赁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关系,但因未采用书面形式,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根据你的叙述,你们在2008年5月对租赁费和赔偿事宜的协商达成一致。而且,租赁物已灭失,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认定为承租人已解除合同,你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应视为在2008年5月已终止。所以你有权向该客户主张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的设备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