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二是损失实际发生原则,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在实践中均存在理解上的误区,都要承担违约责任,终止履行,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但对于违约金责任而言;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不包括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意味着合同关系归于消灭,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何来的违约金呢;因相信合同能适当履行而作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能是将合同解除当作违约责任方式来理解,而且一般是实际发生的损失,都要支付违约金,而不是规定于第七章即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还判决违约当事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已经履行的。笔者碰到一则案例,尚未履行的,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合同解除后,对损失的赔偿有一定的范围限制一是实行过错原则。这也就是说,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造成上述理解错误的原因:对方订立合同时支出的必要费用、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必要费用等,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以及解除后的法律效果规定于第六章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案件上诉后,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且。这说明。对于非继续性合同而言,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与此同时;并且依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上述损失既包括实际发生的既得利益损失,二审法院竟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从合同法的章节安排来看,也包括尚未发生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信赖利益的损失等,合同关系都不存在了,上述损失的赔偿,不论违约是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法院在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这说明了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合同关系恢复到签订合同以前的状态。合同法第97条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规定得十分明确,即“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