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根据2017年3月31号晚天津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天津市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中对非本地户口购房着提出了二年社保限制:
1.外地人在津买房,能够提供在天津市累计1年缴 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即符合外地人在天津买房条件,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拥有1套及以上住 房的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天津市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天津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 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二,外地人在津购房办理蓝印落户政策已于2014年5月31日取消,现在可以考虑通过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积分落户政策:
1.申请人在本单位(申报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不含补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满1年”是指为申报月份的前一个月为截止时间向前 推12个月,且这12个月缴费的时间、险种符合相关规定。
2.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140分。
3.申请人按照个人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计算积分。
4.配偶加分的需在本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
5.申报积分的用人单位应先到积分受理点公安窗口接受对申请人及其随迁子女的户籍身份、落户地点等申请条件的审核。
6.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的,不计算积分,但是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并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除外。
7.计算社会保险、投资纳税、住房公积金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积分,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8.对于申请积分人数5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积分申请受理窗口要求其提供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和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申请人数在5人以内的,可以视情要求其提供上述凭证。
9.积分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办理落户手续后,应当依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人力社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建立协查机制,进行跟踪调查,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