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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名册与章程不一致怎么办?

帮助5人 3.3w浏览 #公司经营 匿名 2020-12-01 北京怀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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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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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如下, 【法律依据】按照《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按照《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及其股权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起冲突怎么办:从理论上讲,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及其股权的记载,三者都应当相同,但在公司实践中,却往往出现因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义务而导致三者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有的公司根本不注重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与否,即使置备后也不对股东及其股权的变更情况进行记载;有的公司在股东转让股权后没有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和进行变更登记。一旦出现股东资格和股权争议时,常常会因三者记载不一致而增加公司纠纷处理难度。实践中可以根据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不同法律效力,按以下原则来做出处理:
    1、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股东与
    第三人之间,则应以公司登记作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时的股东登记只具有前述的公示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
    2、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和
    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公司股东是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因此,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当按照股东名册的记载来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包括对出资人和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认定。如果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的,如已当选为公司董事参与公司决策或已经分取公司红利的,就可以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资格。
    3、如果公司章程记载和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公司章程虽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但约定效力应不及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推定,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公示性较股东名册为弱,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但并没有公司必须将章程置备于公司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全文
    8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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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不一致怎么办?
股东的名册和公司登记的不一样的情况应该按照股东名册的记载作为股东出资还有股权的依据,因为公司的章程具有约定的效力但是没有法律直接的权利推定,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以股东的名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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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股东名册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股东名册只对内部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公司登记的文件具有较高的公示公信力,涉及善意第三人时,应以工商局登记的股东信息为准,立法宗旨是保护善意第三人,保证交易安全。
1w浏览2025-01-15
了解一下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怎么办
[律师回复] 从理论上讲,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及其股权的记载,三者都应当相同,但在公司实践中,却往往出现因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义务而导致三者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有的公司根本不注重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与否,即使置备后也不对股东及其股权的变更情况进行记载有的公司在股东转让股权后没有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和进行变更登记。一旦出现股东资格和股权争议时,常常会因三者记载不一致而增加公司纠纷处理难度。
实践中可以根据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不同法律效力,按以下原则来做出处理:
1、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股东与第三人之间,则应以公司登记作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时的股东登记只具有前述的公示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
2、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公司股东是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因此,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当按照股东名册的记载来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包括对出资人和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认定。如果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的,如已当选为公司董事参与公司决策或已经分取公司红利的,就可以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资格。
3、如果公司章程记载和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公司章程虽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但约定效力应不及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推定,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公示性较股东名册为弱,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但并没有公司必须将章程置备于公司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4.2w浏览
股东名册可否体现在章程里
10w+浏览2023-09-14
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怎么处理?
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的处理方式是:应以工商局登记的股东信息为准,这样做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股东名册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股东名册只对内部发生法律效力。在涉及善意第三人时,应以工商局登记的股东信息为准,这样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保证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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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会有哪些后果
股东名册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股东名册只对内部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股东名册,是指公司记载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状况的簿册。股东名册应当包括法定内容,不包括此内容者不能称为股东名册。
1w浏览2024-10-03
了解一下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怎么办
[律师回复] 从理论上讲,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及其股权的记载,三者都应当相同,但在公司实践中,却往往出现因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义务而导致三者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有的公司根本不注重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与否,即使置备后也不对股东及其股权的变更情况进行记载有的公司在股东转让股权后没有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和进行变更登记。一旦出现股东资格和股权争议时,常常会因三者记载不一致而增加公司纠纷处理难度。
实践中可以根据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不同法律效力,按以下原则来做出处理:
1、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股东与第三人之间,则应以公司登记作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时的股东登记只具有前述的公示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
2、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公司股东是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因此,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当按照股东名册的记载来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包括对出资人和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认定。如果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的,如已当选为公司董事参与公司决策或已经分取公司红利的,就可以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资格。
3、如果公司章程记载和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公司章程虽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但约定效力应不及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推定,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公示性较股东名册为弱,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但并没有公司必须将章程置备于公司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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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可否体现在章程里
10w+浏览2024-02-19
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不一致是以工商登记为准的,因为股东名册只在公司内部具有法律效力,对外是不具有约束力的,而《公司法》也明确规定,如果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却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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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会有什么后果
股东名册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股东名册只对内部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股东名册,是指公司记载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状况的簿册。股东名册应当包括法定内容,不包括此内容者不能称为股东名册。
1w浏览2024-10-13
了解一下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怎么办
[律师回复] 从理论上讲,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及其股权的记载,三者都应当相同,但在公司实践中,却往往出现因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义务而导致三者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有的公司根本不注重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与否,即使置备后也不对股东及其股权的变更情况进行记载有的公司在股东转让股权后没有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和进行变更登记。一旦出现股东资格和股权争议时,常常会因三者记载不一致而增加公司纠纷处理难度。
实践中可以根据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不同法律效力,按以下原则来做出处理:
1、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股东与第三人之间,则应以公司登记作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时的股东登记只具有前述的公示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
2、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公司股东是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因此,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当按照股东名册的记载来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包括对出资人和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认定。如果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的,如已当选为公司董事参与公司决策或已经分取公司红利的,就可以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资格。
3、如果公司章程记载和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公司章程虽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但约定效力应不及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推定,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公示性较股东名册为弱,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但并没有公司必须将章程置备于公司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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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一下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怎么办
10w+浏览2023-09-02
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会有哪些后果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会有哪些后果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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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了解一下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怎么办
[律师回复] 从理论上讲,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及其股权的记载,三者都应当相同,但在公司实践中,却往往出现因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义务而导致三者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有的公司根本不注重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与否,即使置备后也不对股东及其股权的变更情况进行记载有的公司在股东转让股权后没有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和进行变更登记。一旦出现股东资格和股权争议时,常常会因三者记载不一致而增加公司纠纷处理难度。
实践中可以根据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不同法律效力,按以下原则来做出处理:
1、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股东与第三人之间,则应以公司登记作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时的股东登记只具有前述的公示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
2、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公司股东是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因此,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当按照股东名册的记载来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包括对出资人和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认定。如果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的,如已当选为公司董事参与公司决策或已经分取公司红利的,就可以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资格。
3、如果公司章程记载和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公司章程虽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但约定效力应不及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推定,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公示性较股东名册为弱,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但并没有公司必须将章程置备于公司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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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关于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怎么办
10w+浏览2023-09-04
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会有哪些后果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会有哪些后果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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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一下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怎么办
[律师回复] 从理论上讲,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及其股权的记载,三者都应当相同,但在公司实践中,却往往出现因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义务而导致三者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有的公司根本不注重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与否,即使置备后也不对股东及其股权的变更情况进行记载有的公司在股东转让股权后没有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和进行变更登记。一旦出现股东资格和股权争议时,常常会因三者记载不一致而增加公司纠纷处理难度。
实践中可以根据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不同法律效力,按以下原则来做出处理:
1、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股东与第三人之间,则应以公司登记作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时的股东登记只具有前述的公示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
2、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公司股东是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因此,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当按照股东名册的记载来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包括对出资人和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认定。如果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的,如已当选为公司董事参与公司决策或已经分取公司红利的,就可以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资格。
3、如果公司章程记载和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公司章程虽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但约定效力应不及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推定,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公示性较股东名册为弱,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但并没有公司必须将章程置备于公司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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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不一致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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