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般的公司都规定,无故旷工三到五天,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公司本身的规章制度,只要员工违反公司制度,在与法律不冲突的情况下,就可以单独行使公司的内部行政,例如,警告、降职、除名等等处罚。
《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若依据此条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首先,从操作流程上考虑,当遇到员工恶意旷工、无故混病假的时候,切忌不要急于给员工办理解除手续。员工不来可能有很多原因,举例来说,一旦员工被开除后拿出了旷工期间的医院假条,并以此提起仲裁,届时公司的解除行为很可能最终被认定为违法,毕竟员工因病不能上班合乎情理。
因此,这种情况下建议公司采取先礼后兵的办法来避免这种情况。当员工发生旷工,公司可在
第一时间向员工发出《返岗通知书》,要求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公司上班,并提供相应请假的证明。如果员工接到《返岗通知书》后仍不按时到岗,公司这时再给员工发出《解除通知书》,这样让员工主动放弃解释的权利,公司便占据了主动权,即使员工再找借口想返岗或提起仲裁,最终能被认可的可能性也会变得微乎其微。
流程完善后,
其次需要解决的问题便是举证。这点直接关系到公司的举措行为是否合法。关于员工旷工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以上有关劳动法的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应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