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企业未从售房款中划分和提取公共维修基金,或提取的公共维修基金不足,或虽足额提取了公共维修基金但因企业困难而被挪用的。有关行为均属于企业企业对职工利益的侵犯。 依照有关住房公共维修基金性质以及考虑目前业主业主委员会的不够健全,管理人应主动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售房款中的相应住房公共维修基金部分剥离,按照有关规定移交。企业已无售房款的,应视为拖欠职工工资性质的款项,参照破产第一顺序清偿。 管理人将按照“款随房走”的原则,将相应款项拨付至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并落实业主委员会或代管人。 公共维修基金在企业存续期间正常使用部分,则不再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