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申请经营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等石油成品油的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一、申请新设立石油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向当地财贸主管部门(计经贸委、经济局、经贸局、计经局)提交申请报告同时附上下列文件、证明
1、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2、企业章程
3、验资报告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城建规划部门审批意见书
6、经营场地证明,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及总平面布置图
7、消防部门批件:建库设计方案图及防火建审批件
8、环保部门环境影响报告书
9、当地石油部门供油合同(协议书)
二、审批权限
1、批发企业:经当地财贸主管部门和工商局初审,报市财委,由市财委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审查后报省经贸委和省工商局审批。
2、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及零售网点:经当地财贸主管部门和工商局初审,上报市财委由市财委会同工商局和有关部门审批。
3、市直企业直接报市财委由市财委会同工商局审批。
4、军队申请经营成品油业务,需报大军区级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再按上述1、2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零业务需经外经贸部批准。
三、审批时限 在接到申报资料后,经审查手续完整的,由市财委牵头,会同工商、消防、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实地审查,符合经营条件的二十日内给予办完审批或上报手续。由省审批的,在收到批复文件后10日内办完转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