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微信转账是可以作为证据,证据三性为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取决于两个前提
1: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范围。
第一个是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第二要保证微信的完整性。具体来说,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或是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等四个途径。
3:第二个是完整性,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庭也不会采纳。
【法律依据】
《民间借贷司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告抗辩转账系偿双前借款或其债务告应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告仍应借贷关系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说转账给凭转账凭证起诉候否借款或者借款否已举证责任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