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另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同时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工资清单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一致。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
2.若用人单位未按职工工资总额进行基数申报的,劳动者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计科反映。
3.另外您说的用私人账户转账的情况,建议您具体联系法律援助热线:1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