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主张补足,但不可以主张赔偿。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其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的实际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为基数。
用人单位实际缴费低于应当缴纳的基数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和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机构投诉,要求补足。但根据《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不是处于连续状态,超过两年的部分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