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破产清算组对聘用的破产企业留守工作人员视为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应按批准的标准支付工作报酬,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由于工作人员未中断就业,依法不属于享受失业救济的对象,不能再领取工作报酬的同时,再领取失业救济。 相关法律可参照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经人民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提出。 第四十一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