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一方有病,另一方提出离婚,法律上不禁止,可以离婚;但考虑到实际情况,如果能双方协议离婚是最好的安排,如果生病一方坚决不同意的,通过诉讼离婚,确实比较麻烦。毕竟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离婚的自由,也有互相扶助的义务。而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一方生病并不是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的法定理由之一。在司法实践中,第一次诉讼离婚时,如果一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法庭一般不会准予离婚;如果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原告又坚持,坚决要求离婚的,法庭一般就准予离婚了。
一、《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1、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四、司法实践中,第一次一般不判离;第二次坚持,一般准予离婚。
1、第一次诉讼离婚时,如果一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法庭一般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应当给予双方一个冷静处理问题或弥补修复感情的机会,因此,法庭一般不会准予离婚;
2、如果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原告又坚持,坚决要求离婚的。法庭一般认为,已经给了6个月的矛盾缓和处理期,双方仍然不能和好或矛盾稍有缓解,一方仍然坚持要求离婚,毕竟离婚是自由的,法律也不能强人所难,因此,法庭一般就准予离婚了。附:《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离婚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