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如果险情是由人引起的怎么办《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是什么
1、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行为人误以为发生危险,判断错误所采取的避险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这种危险的发生原因,可能是合法的或违法的危险,只要对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正在发生的危险,是指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发生危险。对于非国家保护级动物,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避险,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
3、紧急避险,不能使用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他人生命权利采取避险行为。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一般等于或小于所损害的利益。
三、紧急避险的对象是什么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这一点,对于区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具有重大的意义。在行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危险的情况下,如果通过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利益,那就是正当防卫。如果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利益来保护合法利益,那就是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不同,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综上所述,行为人实施紧急避险,如果由于自然因素所致,在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如果险情是由人引起的,那么行为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即使是突发因素导致的避险行为,也应该在合理限度内,不得超过限度,造成更大的伤害,否则行为人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