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种情况比较特殊。通常情况下,对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也就是说,的执行对象限于被执行人。所谓被执行人,主要是指执行依据,也就是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对于被执行人以外的其他人,原则上不能采取执行措施,但也有例外情况。具体对于担保人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针对你反映的问题,执行可以对保证人老王采取执行措施。但要说明一点,执行只能在老王所提担保财产,也即住房的范围内采取相应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