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主动执行确认书可以不执行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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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主动执行确认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重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主动执行确认书可以不执行么?

一、法院主动执行确认书可以不执行么?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的,债权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选择是否同意由本院主动执行。如在《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确认书》上签名确认同意主动执行的,在主动执行程序启动后,不得以要求选择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作为申请执行的法院为由提起执行管辖异议

二、关于法院主动执行确认书具体是什么?

确认书也是合同的一种,称简易合同,而一般的合同包含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和详细内容。它是预防风险,约定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

确认书较正式合同简单,是买卖双方在通过交易磋商达成交易后,寄给双方加以确认的列明达成交易条件的书面证明,经买卖双方签署的确认书,是法律上有效的文件,对买卖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确认书包括销售确认书和购货确认书。

确认书实际上是与承诺联系在一起的,双方达成协议以后,一方要求以最后的确认为准,这样确认书实际上就是对其要约所做出的最后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

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做出承诺的要素之一。

法院主动执行确认书,当调解协议有效时,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重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若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的,债权人可选择是否同意由本院主动执行。如同意主动执行的,在主动执行程序启动后,不得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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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主动执行制度是指本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没有自觉履行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在债权人事先同意的前提下,不需经债权人申请,而由本院直接移送立案执行的制度。
第二条 主动执行应当遵循便民、利民、高效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主动执行制度适用于本院一审、省法院二审或再审生效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执行。
第四条 立案庭在受理诉讼案件后,应当在送达有关立案文书的同时向各当事人一并送达《主动执行告知书》,对执行法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有关情况予以书面说明。
第五条 案件审理完毕后,对于法律文书有可执行内容的,审判庭应当在宣判的同时征询债权人是否同意由本院对案件主动执行;债权人同意由本院主动执行的,应当在《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确认书》上签名确认;委托代理人代为签署有关主动执行法律文书,必须有债权人的特别授权。
  债权人未在《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确认书》签署确认,或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和《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确认书》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本院主动启动执行程序。
  不同意由本院主动执行的,由其依法行使权利。
第六条 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的,债权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选择是否同意由本院主动执行。如在《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确认书》上签名确认同意主动执行的,在主动执行程序启动后,不得以要求选择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作为申请执行的法院为由提起执行管辖异议。
第七条 对于本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而发生法律效力的,债务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没有履行的,审判庭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立案庭进行执行立案。
  对于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没有履行的,审判庭应当在收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卷宗材料和案件生效证明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立案庭进行执行立案。
第八条 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卷宗材料移交执行局执行。
第九条 执行局在收到卷宗材料后,应当依法主动调查、控制、处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尽快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第十条 对于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定分期履行案件,本院负责第一期履行标的的主动执行工作,剩余履行标的由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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