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3年前,我与邹某离婚,判决儿子随我生活,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不久我认识张某,准备与其结婚。邹某为阻挠我与张某的婚事,竟给我下最后通牒:若与张某结婚,就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我急于想知道的是:再婚能否成为邹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理由若邹某以此为由提讼,是否会支持他律师诊断:你与邹某离婚,判决儿子随你生活,但邹某仍是孩子的父亲,父子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除。邹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应该承担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同时也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即是其享有的权利之一。不过,享有这种权利并不等于可以滥用这种权利,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该司法解释还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根据以上规定,邹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目的在于阻拦你再婚,这显然不属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因此,即便邹某向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也难以得到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