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因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社会保险关系,同一时间段出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重复缴费情况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予以清理,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其中: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部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实际转移金额的,予以接收,并于结算年度末结转使用。如是多地转入,转入地与转入地之间的缴费部分有重复,这种重复苏州市无法操作清退只能作合并处理:缴费时间不重复计算,缴费基数、个帐金额进行叠加。建议具体咨询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苏州市本级:,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