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2003年7月,A向区要求与袁某离婚,被涪陵区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离家出走。2005年以后,杨华在明知A已婚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案发。期间,两人生育两个子女。2010年9月10日,A被涪陵区公安局监视居住。说“法”区审理认为,A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杨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区一审以重婚罪,判处A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判处杨华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