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无论采取何种补贴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