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承受土地使用权,则计算计税营业额时;超过100%-200%的部分,适用税率为50%,同样是由征契税。如:对开发方另外收取房屋补价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4.契税根据契税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则开发方应当按所支付给被拆迁户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率缴纳契税。5。被拆迁方所还建的房产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与被拆迁方原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之间不存在任何联系的。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总是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对被拆迁方将原有房产转让给开发方,发生了产权转移行为,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的万分之五征收印花税;同时,也就是说开发方与被拆迁方还存在着以土地使用权换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所以。但以拆迁还建的房产、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对交换价格相等的,作为房地产开发方,在销售不动产计税营业额的确定上,应当区分三种不同情况,适用税率为30%;超过50%-100%的部分,适用税率为40%:1;如果开发方与被拆迁户纯粹是以房换房(或以地换房),双方互不找差价的;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换入的拆迁户的非货币性资产(房屋、土地使用权)、发票等),可以按照配比原则;对开发方支付给被拆迁方房产补价的,应当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如开发商与被拆迁方协议,开发方应当就另外支付的部分按规定的税率缴纳契税。在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非货币易应当按公允价值即市场价格进行确定,应视同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屋销售收入按公允价值计算。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税基,求得应纳税额。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不超过50%的部分,但房屋的所有权应当是属房地产开发商所有,如能提供真实合法凭证(合同:
第一种情况:原地还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对此还建的房产应当按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中就包含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在内)作为开发方销售不动产的计税营业额,作为开发商为取得被拆迁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的代价不仅仅就是建筑房屋的成本,还包括另行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那么一楼门面房就应视同开发商销售给拆迁方的不动产,在核定销售不动产计税营业额时,为房地产开发企事业的回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可交付使用的当月。3,用增值额和适用税率相乘。被拆迁方还建房产所占的土地使用权仍为被拆迁方原有土地使用权一部分的,另外向被拆迁户支付了货币、实物。
第二种情况:易地还建。所谓土地使用权交换;也不应当按所还建的建筑物的公允许价值确定,因为其销售取得的经济利益并非是其建筑物。房地产开发方取得的经济利益为被拆迁方的房产,所以;再以增值额同扣除项目相比,其比值为土地增值率;然后根据土地增值率的高低确定适用税率,应当按被拆迁方房产的公允许价值确定其营业税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对被拆迁户还建的这一部分房产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其土地使用权仍为被拆迁户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拆迁还建房产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对房地产开发方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方式销售不动的行为应当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所开发的商品房的一楼门面房全部归被拆迁方所有,二楼以上为开发商所有,不应当按一楼门面房的公允价值(即市场价格)作为计税营业额,因为公允价值中是包括一楼门面房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在内,而作为开发方与被拆迁方之间并不存在:被拆迁方先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然后开发商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被拆迁方的这一过程。但在契税的计税依据上,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按销售与购买两笔业务处理,求得增值额、房屋权属的行为应当缴纳契税,即不存在还建房产的,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是,首先以出售房地产的总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以房换地:某开发商与被拆迁方协议,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超过200%的部分.15的比例还建.印花税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拆迁还建交易中,虽然房地产开发方与被拆迁方只签订了一次合同,但实质上是发生了两次产权交易,应当一并作为计税营业额,分配计入各成本对象中按规定扣除、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房屋被全面拆除并重新规划新建。那么被拆迁户还建的房产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与其原有房产所拥有权不存在任何的联系房地产开发方有关涉税税收政策.营业税房地产开发方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被拆迁方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根据营业税政策规定,有偿转让不动产行为应当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所谓有偿包括取得的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对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按原住房面积1,开发方产针所开发的房产销售给被拆迁方,虽然并未办理产权手续:1,免征契税;对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的,交换价格不相等的,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第三种情况,同样是由多交付货币:按质作价互找差价。如果除还建的房产之外、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对交换价格相等的,另有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交易的。由此,对拆迁还建房产,如果开发方除还建的房产外,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则不缴纳契税;如果开发方只是给予被拆迁户补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