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2、 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3、死亡户口注销程序:第十三条 申报义务人申请办理公民死亡户口注销手续的,应持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并填写《死亡公民户口注销申请表》。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受理,并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对申报义务人身份或申报材料有疑异的,派出所应先予受理,待核实后,再办理注销手续,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申报义务人。 第十四条 公民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申报义务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文件,由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给予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途中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办理落户和申报死亡户口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