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同时这里的交付也是以房屋现状进行交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二,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以房屋抵偿债务。如果竞拍人愿意承受的,可以参加竞拍,执行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进行拍卖,以房屋的现状交付给买受人。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房产证的办理事宜。
2、在拍卖前,应当告知竞拍人该房屋没有房产证的事实、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3、无法拍卖成交的,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法律风险,不能办理的。竞拍成功后;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