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的标的物不属于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等情形时,可以解除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73、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74、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