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如果被执行人为自然人,那么他们存在着可能被司法机关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的风险。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因为逃避或不愿意执行已经产生法律效益的人民法院的判决或是裁定,将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隐藏、转移、变卖或是毁坏,抑或是对于已经被清点并且由本人负责保管的财产实施转移行为,以及将已经冻结的财产进行处理的,那么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具体情形的严重程度,选择适用罚款、拘留这两种不同强度的处罚方式。尽管拘留是一种对人身自由施加的强制限制手段,但由于强制执行更多是涉及到财产方面的问题,所以在实施强制执行过程中并未严格地规定必须采用拘留这种强制方式来对待被执行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执行人会怎么样
针对无法顺利取得联系的被执行人,法院执行局将采取果断且必要的措施。
首先,实行严格的“限高令”;
其次,依法冻结其全部银行账户;
第三,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之中;如果被执行人具备可供强制执行的资产,那么将会对其实施绝对性的查封与拍卖程序。
值得强调的是,在诉讼执行阶段,被执行者依然拥有分期偿付债务的权利。
同时,执行法官亦会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只要被执行人能够以积极的态度去应对,而非选择逃避或拒绝配合执行,便无需担心受到司法拘留等严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实际上,当执行对象为自然之人时,他们很有可能会遭到来自司法机构的拘留威胁。如果该人试图逃避或者拒绝履行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或裁决,或者是将已经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隐藏、转移、变卖甚至毁灭,亦或是擅自处置已经清点并妥善保管的财产,以及对已经被冻结的财产进行不当处理,那么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严重性,给予相应的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然而,由于强制执行主要关注的是财产方面的问题,因此拘留这种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限制措施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使用并不一定是必要的。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