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我于2005年初到一家服装公司工作,但一直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今年年初,该公司的经营出现了困难,开始拖欠我们的工资。公司负责人承诺,等公司的资金周转过来,再补给我们,并且还给我们打了工资欠条。到目前为止,该公司共拖欠我六个月的工资,共计15000元。不久前,我跟公司负责人发生了纠纷,该公司将我辞退了。我拿着工资欠条向该负责人讨要工资,该负责人却说,公司从未与我签合同,我们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同意向我支付工资。对此,我觉得非常气愤,想到去这家公司。请问,我拿着工资欠条可以直接到吗读者:A:你可以直接拿着工资欠条到相关你原来所工作的公司。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根据上述规定看,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发生后,要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提讼。但是,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你以该公司出具的工资欠条为依据,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直接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