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能否诉诸法律提出请求,我们可以明确指出,在借贷过程中,即便存在借款合同倒签或者后续补充书写的情况,也不会对真实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借款合同是当向他人借取财物时向其出具的一份信用凭据,待所借财物归还完毕之后,借款人即可将该凭证自行销毁或撕毁。倘若缺乏这一合同,便很可能使得赖账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然而,对于后来补充填写的借款合同,其有效性仍然需根据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具体判断:
1.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借款合同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交付凭证,而另一类则是结算凭证。
至于那些后期重新编写的借款合同,无疑属于后者——结算凭证。
2.其次,我们必须注意到此类借款合同应当清楚地注明借款人在何时向何人借款,同时精确记录借款金额等关键信息,这样的借款合同方才具备法律效力。但必须强调的是,合同书写过程中必须确保与实际借款过程保持一致,以免被对方利用成为赖账的借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借条是否要约定还款日期
为了确保借款借据的严谨性与合法性,标准规范的格式中需要明确借款人应当具备固定的还款期限。如果在借款协议中未能明确确定还款日期,这将会给贷款方带来法律纠纷的风险,同时也有可能使借款人为延长偿还期而发生逾期欠款的行为。因此,除了确定还款日期之外,还需详细注明借款的起始及截至年份、月份以及具体的借款期限,并且明确规定借款的具体额度及相应的利率。如此才能有效保障借贷双方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