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考虑到检察官的配偶、子女如果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虽然根据公务回避的有关规定,该检察官不应参与该案件的办理,但由于该检察官与办理该案件的其他检察官是同事关系,或者存在领导关系,也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办理,同时也会对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的形象造成一定损害。因此,有必要规定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这里所规定的“配偶”,包括检察官的丈夫或者妻子。“子女”,包括检察官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或者继子女。需要指出的是,本款规定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也没有限定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而是无论以什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都是被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