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一般认为,不满10周岁的人及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国、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依照该法,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损害时,先推定教育机构存在过错,除非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能够证明自己确实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就应对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您的女儿是受老师的指派下楼去叫其他小朋友的过程中受伤的,因此,幼儿园应对您女儿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