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但很难得到的支持。一是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该主张于法无据;二是,贬值损失实际上属于交易贬值损失,即只有在车辆发生交易后,车辆的贬值程度才能得到反映,因此,车主只能在交易发生后实际产生了车辆成交价格减少的情况下才能主张损失,而在车辆没有交易、实际损失不确定的情形下,主张对其赔偿,缺乏事实依据,不应支持;三是,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定损失的数额也成为是否应当反映当事人的主观心态等都很能难把握。如果要赔偿贬值损失,也应当有关于损失的认定标准,并且还有足够权威、标准统一的评估认定机构和人员。目前,我国并不完全具备这些前提条件,使司法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几乎不具备可操作性。即使能够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果,但由于该结论只是审理案件的参考,可能随着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对车辆贬值引起的财产应该赔偿,但应当设置一定的损失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