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最近我的一个同事因为挪用公款被举报了,但是他没有钱给自己请律师,我想帮他问问拉萨律师,挪用公款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帮助5人 3.4w浏览 匿名 2017-01-17 云南红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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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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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本人受本案被告人xx的委托,担任被告人xx涉嫌挪用公款案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挪用公款罪的定罪及量刑均存在异议,现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一)、被告人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不适格。
    首先,根据《XX供电公司乡镇供电所营业工岗位标准》明确记载岗位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且具有电力工程技术类初级技术职称。本案的被告人仅为初中文化且无任何职称。xx供电公司及xx供电所均无权破格录用不具备相关资格的被告人为供电所营业员。故被告人仅为清水供电所营业组成员,而非该所正式的营业员。
    其次,《xx供电所人员分工表》明确列明营业组成员被告人为农电工,区别于正式工,主要的工作职责是配合营销员的工作。其虽为供电所营业组的成员,但本身并不具有正式的全民所有制在编员工身份,并不能当然的将营业组成员与正式的在编员工二者混淆概念而等同视之。
    最后,xx供电所作为xx供电公司的下属单位,并没有资格聘用正式的电力员工,被告人的工作身份仅仅为xx供电公司招聘的临时性农电工人。况且xx供电公司作为正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从被告人在xx供电所工作开始,既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又未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更没有向有关单位备案,亦为出示任何政府相关的录用员工文件为证。故xx供电公司与被告人补签的农电工劳动合同,即使作为劳动合同,在效力上存在质疑,故被告人并非正式员工。
    综上所述,被告人并非xx供电所正式员工,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诉机关仅凭xx供电公司出具的证明而直接认定被告人具有公职人员的身份,显然依据不足。
    (二)、被告人并无管理公款的工作职权,指控其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公款,理由不成立。
    被告人自2008年在xx供电所工作一直都只从事农电工的相关工作,直至2011年7月,才在xx供电所的私自安排下,从事收取电费的辅助性工作(以公诉机关笔录为证)。在收取电费期间,被告人直接接受正式营销员的管理。其收取电费的行为仅为帮助营销员代收电费,且收取的电费
    最后都是转给营业员再上交至公司的账户(以第三次询问犯罪嫌疑人笔录为证)。故而被告人只是协助人员,正式工才为公款的实际职权管理者。被告人并无管理公款的职权,又何谈利用职权挪用,其行为被判定触犯挪用公款罪显然依据不足。
    (三)、被告人并无使用公款的故意,也并未利用该笔钱款从事任何营利活动。
    被告人为方便工作及家庭日常生活自行申办了卡号为16633和47050的邮政储蓄卡,且此两张卡被用于收取电费的同时,也同时作为个人和家庭储蓄开支卡,亦作为其妻子利用POS机收取零星电费的收费卡,与其妻子共同使用。被告人从7050卡中支取35万元借给吴某周济其一时的经济困难,至始至终未认识到其挪用的可能是公款,其本身并非一个营利性的活动
    二、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挪用“电费”的性质及数额认定错误。
    (一)、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挪用的“电费”性质认定错误。
    公诉机关遗漏审查了xx供电公司与被告人之妻间签订有POS机协议这一事实。该POS机协议系xx供电公司授权被告人之妻代理出售电量的资格证明,即被告人之妻实际上是先行向xx供电公司购买电量(批发电量),同时支付相应的电费,再零星向个别用户收取电费(零售)。这此种情况下,收取的电费应为被告人家庭先行垫付的电费。因被告人之妻同时也使用邮政储蓄卡号为16633和47050的卡存储电费,且在2011年7月21日至8月9日期间,个别电款缴费用户直接向卡号为6633和7050上打款,缴纳被告人之妻基于POS机协议已经垫付的电费。故此部分电费,与被告人本人协助营业员收取的电费在性质上存在本质的区别,应属于私人的合法财产,而非公款。故该部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依法应从公诉机关所指控被被告人挪用的35万元案款中予以扣除。
    (二)、公诉机关对于挪用资金的数额认定错误。
    被告人在协助营销员收取电费的过程中,由于xx供电所自身管理的混乱,并未配发给其专用的电费收缴卡。故卡号为16633与47050的储蓄卡内同时包含公款和个人所有的私款,被告人出借35万元给吴某,叫其直接从卡号为6633的邮政储蓄卡内支取,主观上实际认为是在出借家庭款项。但原审法院并未查明上述事实,而直接认定邮政储蓄卡支取的资金使用数额为挪用数额,显然是将供电所自身管理混乱的过错责任直接转嫁给被告人个人,如此判决明显有失公平。
    综上所述,被告人持有的邮政储蓄卡内所包含的“电费”并非完全是公款,包含了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清,依法应予重新认定。
    三、被告人对原审判决的量刑有异议。
    (一)、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依法应予以重新裁判。
    1、被告人在检察机关立案前,早就在2012年5月主动向单位领导说明了电费管理的所有情况,并及时将手中的电费全部上交单位,直至公诉机关介入调查。
    2、被告人在接受检察机关侦查期间,如实、主动、积极地陈述了自己的行为,在认识到自己使用的可能是公款后,认错态度良好且自愿。
    3、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悔错深刻,且认为是在用自己的钱款帮助他人周济一时的困难,本身并无违法性。
    但公诉机关对上述的事实与证据,在侦查卷笔录、证人证言为证的情况下,均未予以认定,判决被告人五年有期徒刑明显有悖于法律。
    (二)、被告人有坦白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
    被告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法律依据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3、根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案件具体执行数额标准的意见》第二条:“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总之,被告人对自己过错已有充分的认知并时刻处于深刻地自我反省。现为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公正性,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辩护人请求法院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强烈请求法院予以公正裁判,判决上被告人无罪。
    以上就是挪用公款罪辩护词,希望对你有帮助。
    全文
    10 201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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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程序问题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违反程序的事实,并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辩护人应据法驳辩,以保证案件得以公正裁决。常见的有人民法院违反管辖,受理不应受理的案件;未向当事人交代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如未交待但是人有申请法庭组成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等等。作为辩护人同样应该据法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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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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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挪用公款罪辩护词应该写委托人的情况。然后简单介绍一下自己的基本信息,并且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具体辩护意见当中应当包括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不构成的话,阐述一下理由,并列举出来事实和证据。当然也可以围绕着挪用公款罪从轻处罚来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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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铁岭挪用资金罪律师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1.行为主体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特定组织机构的在职员工。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受公有制控制的单位内,那些实际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及被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受公有制控制的单位派遣至非国有性质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担负公共事务职责的人员则不在此列。在此类情况下,若有挪用资金行为发生,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其将被视为国家公职人员挪用公款罪而受到相应处罚。
2.行为人必须实际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所谓“挪用本单位资金”,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特定组织机构的在职员工,利用自身职务上所拥有的管理、支配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个人用途或借予他人使用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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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辩护词辩护词
辩护人认为张某某参与的犯罪行为是单位犯罪,应以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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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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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认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挪用资金罪罪轻辩护词需要包含的内容:案件应当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案件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有其他酌定从轻情节的例如:被告人未将所挪用的资金用于改善自家贫困的生活,被告人认罪态度积极,自始至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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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挪用资金罪的三种情形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本公司财产归本人私人占有或借予他人,且涉及金额较大,且已经持续超过三个月未曾清晰偿还者;
2.尽管前述行为尚未超过三个月期限,但其涉及金额已较显著,且其用途是为了从事盈利性质的活动。在此情况下,并无对挪用时长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是否已在三个月内归还的硬性规定。只要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并且该资金被用于开展盈利性质的活动,即可视为构成犯罪。此处所称的“盈利活动”,特指合法的盈利活动,并不包含任何非法的盈利行为,主要涵盖将资金存入银行、参与商业贸易、进行投资、购买股票、债券或彩票等行为活动;
3.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本公司财产归本人私人占有或借予他人,且其用途是为了从事非法性质的活动。在此种情况下,并无对挪用时长及金额的具体限制,只要存在挪用本公司财产的事实,且这些资金被用于从事非法性质的活动,即构成此项罪名。此处所称的“非法活动”,是指将挪用的资金用于走私、赌博、吸食毒品、嫖娼以及非法经营、发放高利贷等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明令禁止的行为活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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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辩护词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再审辩护词注意的问题有:应该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出发;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和理由等等。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通常是围绕着是否构成犯罪,或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或免刑的法定条件等问题展开辩论,并得出自己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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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辩护律师会见凭哪些证件
[律师回复] 解析:
"三证"即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之证明以及当事人之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一旦涉及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们自被侦查机构首次讯问或启动强制措施之日起,便可依法聘请擅长法律事务的代理人。为了充分保证犯罪嫌疑人们的此项权益,侦查人员在进行讯问时务必向他们传达有委托律师助其维权这个选择权。拘留作为强制措施的一种形式,因此一旦面临拘留,应立即寻求律师协助。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活动犯罪以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等案件,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在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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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抢夺罪律师辩护有用吗
[律师回复]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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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律师以您的代理人身份出庭,将竭力捍卫您的合法权益。相较于普通公民而言,律师在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资料、参与仲裁或诉讼活动等环节上具有更为便捷的优势,且具备更大的权力来处理相关案件或法律事务;
最后,对于纠纷或所面临的各类法律事务或法律问题的处理,往往需要依赖丰富的实践经验。而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执业经历,能够以事半功倍之效妥善处理此类法律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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