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它教育组织,未尽其义务范围内的职责,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应当承受与其未尽义务相适应的赔偿职责综上所述,你弟弟为未成年人,对于日常生活之中所濒临的危险因素以及危险源短缺辨识,因此,在学校的范围内,学校对你弟弟以及其他未成年小孩负有一个看护保护的义务及时纠正未成年人的危险做法,并且对未成年人进路人身安全教育你弟弟的损害后果,应当由学校承受主要甚至全部赔偿职责这是司法原则,但是小孩以后还要长久在学校上学,很大程度上,要将问题严重到法律层面,就会让小孩以后在学校比较尴尬。我家的小孩就曾经发生过和你问题相类似的情况,伤了他人的小孩,虽然我很气愤因为这是学校未尽有看护义务导致的但是最后还是忍了亏了钱因为小孩以后还要在学校上学不过这仅仅是我个人的观点至于你是按照法律来办还是按照情理来处置此事自己决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