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区别,整理如下:
1.立案标准不同: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多重标准(吸收存款数额、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其他):
个人:数额20万元以上或者30户(《非法集资案件解释》)规定的3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10万元以上;
单位:数额100万元以上或者150户(《非法集资案件解释》)规定的15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扰乱景荣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2)集资诈骗罪——单一标准(数额)
个人:数额10万元以上;
单位:数额50万元以上。
由上述对比可以看出,集资诈骗罪要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低,这主要是由主体的主观恶性及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决定的。
2.构成要件不同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 《非法集资案件解释》第1条的规定,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应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要求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诈骗的手段非法集资。详见前述。
3.行为方式不同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方式多种多样
根据《非法集资案件解释》 第2条的规定: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2)集资诈骗罪——统指所有诈骗的手段。
4.对案发前归还的数额的处理不同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注意: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集资诈骗罪
案发前已归还数额应予扣除。
注意:行为人是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这地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5.刑罚不同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档、最高刑罚为十年有期徒刑
个人:
扰乱金融秩序(立案标准)——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100万元/100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注意:数额巨大是指:500万元/500人/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