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与受贿罪,都是职务犯罪,有相同之处,更有重大区别。比如,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是比较明显的区别。但是,对于两罪在客观方面同样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受贿罪与贪污罪区别则在理论上缺乏比较和具体分析,偶有涉及也不够全面。
一般来说,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行为人本人担负的职务为其提供的实施贪污、受贿的便利条件。职务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具体些说,行为人在职务上享有的对人、财、物、事的不同形式的管理权,使其有条件实施贪污、受贿行为。这是两罪的共同点,非此不可能构成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