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作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一种便利与快捷方式,具体涉及科技、文化、商业以及私人事务等方面。但伴随着网络的发展又产生了新的矛盾,即由传统隐私权衍生出来的网络隐私权与信息时代获取信息权利的冲突在不断增加,网络隐私权问题成为传统固有的隐私权问题的另一表现形式。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骚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网络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交流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一、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及个人享有的权利
网络隐私权就其内容可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人属性的隐私权。如个人的姓名、身份、肖像、声音等,属于个人直接属性。
(二)个人资料的隐私权。个人资料包括内容较多,其中涉及个人属性的文字化描述,留存于户籍、外事、警察、司法、银行、教育、单位、医院、保险和商业等部门的个人信息以及个留存资料等,这些资料具有高度个人特征,毫无疑问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三)个人活动的隐私权。主要指个人参加社会活动及私人活动等,范围较广,当然也包括个人的网上活动。
作为隐私权主体的自然人拥有包括个人信息保密权及通信秘密权、个人隐私知情、利用及支配权、个人信息维护权,网络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及技术的进步,网络隐私权的出现又使之区别于传统隐私权消极防御性,网络隐私权具有积极请求权的性质,即个人对隐私内容具有知情利用、支配及维护权。
二、网络中侵犯个人隐私权表现
网络隐私权作为一种个人享有的权利,往往伴随着其与共同利益、公共需求、政治利益的矛盾。在社会生活中,当个人权利与公众利益冲突时,就不得不做出选择,倾向于最大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取向以不可避免引发另一问题,即滥用权力,借口公众利益而侵犯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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