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安全法》隐私保护的条款是什么?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二、网络隐私权的内容有哪些?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网络隐私权具体包含以下权利:
1、知情权。清楚明白地告知用户收集了哪些信息,这些信息的用途是什么。用户不仅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哪些信息,以及这些信息的内容是什么,而且用户还有权知道这些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以及该信息会与何人分享。当网站搜集的是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时,用户就有权知道上述事项,否则这种知情权是不完整的,当然也就无法充分、正确地行使选择权。
2、选择权。让消费者拥有对个人资料使用用途的选择权。
3、合理的访问权限。消费者应该能够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并修改错误信息或删除数据。
4、控制权。这一权利包括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并针对错误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删除,以保证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完整。有人把其中的部分内容称之为,“合理的访问权限”和“保证信息的准确无误权”,“维护信息的完整权”等等。本文认为这些内容关系密切相互影响,将之合并为一项权利便于行使。
5、安全请求权。不论网站所收集的是何种个人信息只要涉及到网络隐私权,就必然与信息资料的安全问题有密切关系。不论是人为的信息泄露或被窃取,还是技术上的缺陷,操作上的失误致使信息资料的或者数据的丢失,都将严重地影响着个人信息资料的正常使用和用户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所以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是网络隐私权制度的基础。
6、利用限制权。网站向用户收集资料,特别是个人资料的同时,要向用户提供服务,以作为对价。其目的是要对该信息的利用。网站对个人信息资料合法、合理的利用不仅会为网站的经营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而且对个人资料的进一步加工、整理后进入信息自由流通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信息流通量,对整个网络事业的发展是有利的。
从中我们能够看出,《网络安全法》隐私保护的条款主要体现在第40条到第45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网络运营商,对于使用网络的这些客户的信息要注意保护,除了跟客户当前的操作有关的信息以外,跟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是不允许随便收集的,并且在征收个人信息的时候必须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且网络运营商自己也要注意维护网站的安全,客户的信息随意被泄露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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