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代替考试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体而言,本罪主体包括两种人,一是应试者;二是替考者,即平常所说的“枪手”。被组织起来进行作弊的替考者虽不能成为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主体,但是能够成为本罪的处罚对象。犯罪客体代替考试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主观方面代替考试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代替考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替考入刑“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顶替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去参加考试。“让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自己去参加自己应当参加的考试。此处所参加的考试,必须是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中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4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职称考试、驾驶证考试、研究生考试、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以上就是对代替考试罪界定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