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问题为避免垫付合同纠纷,有以下范本回答:
本咨询服务协议(“协议”)于2013年4月1日由以下三方在中国重庆市签订。
重庆XXX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一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且存续的公司,注册号[],住所位于[],传真号:
[],电话:[],联系电邮:。
张三有限公司,一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且存续的公司,注册号:,经营地址:[ ],传真号:[ ],电话:[ ];联系电邮:[ ](“张三”)。
重庆XXX汽车公司,一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且存续的公司,注册号话:
,住所位于: 传真号: 电话:
联系电邮:
鉴于:
A. 客户与张三于[2013年4月1日]签订了[ ]协议(“主协议”),在该主协议下客户应当向张三支付的服务费用为[60000]元;
B.客户出于[资金集团统一管理]原因,有意安排客户关联方代为支付、客户关联方有意代表客户支付前述主协议下的服务费用、客户、张三与客户关联方约定如下:
1. 由客户关联方代表客户支付主协议下应向张三支付的服务费用共人民币 [60000]元。
2. 客户关联方代为支付时应遵守主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期限。
3. 张三收到客户关联方付款后应向 [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服务发票。
4. 客户关联方并不因本协议之履行而取得主协议下任何权益(除主协议另有约定外);
在任何情形下,客户关联方不得因本协议向张三主张任何与主协议相关的权利、索赔或提起诉讼(无论是否与代为支付费用相关)、亦不得因本协议享有任何与张三知识产权相关之权利。
5. 客户就客户关联方履行本协议向张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客户关联方未能按约代
为支付的,张三有权要求客户立即自行支付主协议下一切及所有的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