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不能辞退糖尿病人,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法定条件解除糖尿病人合同。
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不能辞退糖尿病人,但糖尿病人病情严重不能工作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一)款规定,医疗期未满,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因糖尿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为由解除糖尿病人合同。医疗期满,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