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今天上课的时候老师讲了私分国有资产罪,要求要求我们下课后了解一下该罪的基本知识,所以我想让你为你提供一篇私分国有资产罪裁判文书,我好做一个了解。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02-13 江西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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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下面为你带来了私分国有资产罪裁判文书,给你参考:
    公诉机关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男, 1962年11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身份证号码:xx,汉族,大学文化,1994年5月至2008年5月任汶上县交通局稽查大队大队长,住汶上县生产资料公司家属楼。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8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曲阜市看守所。
        辩护人xx、xx,山东金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以汶检公刑诉[2008] 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08年10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xx、xx到庭参加诉讼。因检察人员建议补充侦查,决定予以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1、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xx利用担任汶上县交通局稽查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个体运输户xx、xx等人所送现金共计52000元,并在对上述人员的违章车辆处理时予以照顾。
        
    2、2006年春天,被告人xx伙同王长峰(汶上县交通局稽查大队副大队长,另案处理)、xx(稽查大队办公室主任,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以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外出旅游的名义向个体运输户xx、xx等人索取现金32000元,由xx进行保管。xx用其中的12900元为自己购买诺基亚手机两部,其余款项经三人商议后花掉。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
        2005-2007年,被告人xx担任汶上县交通局交通稽查大队大队长期间,汶上县交通局稽查大队经集体研究,将汶上县交通局下拨到稽查大队的办公经费962005元,以办案补助费的名义私自分配给稽查大队工作人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xx对上述部分事实予以供述,但辩称送钱人与其有亲戚关系,是为了照顾其生活才给的钱,其没有占有32000元,将返还提成发给个人是延续了原来领导的做法,经过了局领导的认可,其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其主动交代问题,应属于自首。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
    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涉嫌受贿的部分事实没有异议,且认为该部分行为构成受贿罪,但认为公诉机关将xx等人在被告人的父亲去世、女儿上学时送的礼金也认定为被告人的受贿行为不能成立。
    2、2006年春天,被告人xx与xx以稽查大队外出旅游的名义向xx等人索取现金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被告人xx的个人受贿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被告人xx与xx、xx等人的共同犯罪,从性质上来讲应当按单位犯罪处理。但由于尚不够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是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应据此追究被告人xx的刑事责任。
    3、被告人xx任稽查大队大队长之后,稽查大队将交通局拨付到本单位的办公费,以办案补助费的名义发到稽查大队工作人员手中的行为,一直延续了原来的做法,没有违反汶上县交通局的规定,且均经过了交通局的审计监督,不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不能成立。
    4、被告人xx涉嫌受贿,系初次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受贿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对受贿部分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有积极的悔改表现,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xx利用担任汶上县交通局交通稽查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个体运输户xx所送现金11500元、xx现金14000元、xx现金4000元、xx2000元、xx2000元、xx4000元、xx3000元、xx7000元,共计47500元,并在上述人员(xx除外)的车辆违章或者请托其处理他人车辆违章时予以照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关于证实其非法收受陈宝元11500元的证据:
      
    (1)证人xx证实其用卡车拉沙,如果超载就要被罚款,其和xx关系不错,就找到xx帮忙。2007年的4月份其送给xx一张农行卡,并告诉了xx密码。其先在卡里存了1000元,直到2008年5月份,其每个月都向里面存钱,从来没从这张卡上取过钱,(经查)其共向卡上存了11500元钱。(辨认农行金穗通宝卡6228481330378038111)证实是其送给xx的银行卡,后来其告诉了其对象邵凤玲。(辨认次丘农行所存款凭条4张)证实存款凭条是其填写的,是向卡上存钱的凭条的一部分。还证实送钱以后只要车被查住其就给xx打电话,xx都帮忙不罚款或者少罚款。2008年5月15日他的车(鲁HA2420)因为无证、无费、扬撒被稽查大队查着以后,其找到xx,最后没罚款,只是补缴了500多元的规费就放行了。
      
    (2)证人xx证实xx告诉她说给稽查大队的队长xx送过一张银行卡。
      
    (3)证人xx(xx之妻)证实xx曾告诉她说xx照顾他,他给xx办了一张银行卡,每月向卡里存1000元。
      
    (4)有干部任免审批表、汶政发〔2002〕52号《关于xx等任免职的通知》、农行卡存取明细清单(xx2007年4月26日办理,开卡时存入1000元,共计存入11500元)、借记卡查询材料(户名xx,卡号6228481330378038111 ,可用余额3077.05元)、交通稽查日报表(鲁HA2420农货、无证、无费、扬撒,补费547元,后有“陈队签字”字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xx 鲁HA2420  补5月份规费)附卷佐证。
      
    (5)被告人xx亦予以供述。其供述到:“xx搞个体运输。2007年4月的一天,我在路上遇到了xx,他说:‘我的车经常被查,要不是你给帮忙我也挣不着钱,我以我的名字给你办了一张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卡里存了点钱,你看需要什么就买点什么吧,以后还请多多关照。’他还告诉了我银行卡的密码是666518。我推托一阵子就收下了。陈宝元给我卡的时候,他说卡里已存有1000元,以后每月存入1000元。至你们调查时,共在这张银行卡上给我一共存了11500元。前后有8400元被我取出来。还剩些钱,具体数目我不是很清楚。有时xx的车因违章被查住以后,他打电话给我,我就给查车的人打电话,让他们不罚或者少罚后将车放行。”
        
    2、关于证实其非法收受xx现金14000元的证据:
      
    (1)证人xx证实2006年7月,在汶上县烟草公司南边的胡同口,送给xx4000元钱。2006年9月,在汶上县第一中学对过的加油站,送给xx3000元钱。2006年11月,在汶上县种子公司对过原交通稽查大队xx的办公室,为了协调被查车辆,把2000元钱现金送给了xx,对这辆车照顾了。2007年4月,在汶上县种子公司对过原交通稽查大队xx办公室,送给xx4000元钱现金,是为了协调朋友的被查车辆, xx也照顾了。四次共送给xx13000元钱,xx没有还。2007年中秋节前,其与王传红一块到原汶上县交通局后面家属院xx的家里,其给了xx1000元现金。并证实因为xx是交通局交通稽查大队队长,给xx钱便于运输车或朋友的运输车让xx关照,有违规行为时不查或少查、不罚款或者少罚款。
      
    (2)证人xx证实2007年中秋节之前其与xx一块去原交通局家属院xx的家里,每人给了xx1000元现金。
      
    (3)被告人xx亦曾予以供述。
        其供述到:“2006年
    6、7月份的一天,xx在烟草公司胡同口送给我4000元,说是他弄了几辆车,让我照顾照顾。2006年
    8、9月份一天,在汶上一中对过的加油站xx送给了我3000元,让照顾一下他的车。2006年
    10、11月份xx在汶上县种子公司附近,xx说他朋友的车被扣了,让我处理时照顾照顾,给了我2000元钱。2007年
    3、4月份,在汶上县交通稽查大队办公室xx塞到我口袋里一些钱,事后我一看是4000元。2007年中秋节, xx和xx一同到我家串门,xx和xx每人给我1000元。xx说,‘我和朋友的车手续不全,你没少照顾我们,过节来给你点钱,表示谢意’。我知道他们来给我送钱,是借机讨好我,以便我日后再关照他们的运输车。并不是亲情往来。当xx及其朋友的违规车辆被查到时,对这些车辆少罚、及时放行。这些钱至今没退给孙绪宽。我利用自己职权的便利,为xx及其朋友的违规运输车辆提供便利条件,处罚时少罚款,为他们谋取私利,并接受了xx送给我的钱,是一种受贿行为。”
        
    3、关于证实其非法收受xx现金4000元、xx2000元、xx2000元、xx4000元、xx3000元、xx7000元的证据:
        
    (1)证人xx证实其一共给了xx6000元钱,其中2006年xx的父亲去世时上礼2000元,2007年春节前其给xx送了2000元,2007年3月份,因xx为女儿寄生活费,其给了xx2000元。xx共提供了三份证言,前两份证言证实xx没有给其提供方便。第三份证言证实xx给过其一些照顾,但最后注明“记录与其说的不一样”。
        
    (2)证人xx证实其于2007年中秋节前送给xx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2007年春节前送给xx现金1000元,是为了感谢xx的照顾才送的。(送钱后)有时车违章稽查大队不查,因超载、超限被稽查大队查住时不罚款或少罚。
        
    (3)证人xx证实自己有一辆运输车,2006年xx的父亲去世时上礼500元,2006年春节其给xx送了1000元,2008年2月给xx送了1000元,2008年4月xx的女儿上学时上礼1000元,是为了感谢xx的照顾才送的。(送钱后)有时车违章稽查大队不查,因超载、超限被稽查大队查住时不罚款或少罚。
        
    (4)证人xx证实2007年9月因为xx的车被查,其找xx要车,给了xx3000元钱。2007年中秋节前,其与xx一块去原交通局家属院xx家里,每人给了xx1000元现金。送给xx钱是因为对xx有感激之情,xx没少帮忙;那些手续不全的车,是xx从中间协调着不怎么查了,有的车因超载、超限被查住时都是少罚款或不罚。
        
    (5)证人xx证实2007年春节前其给了xx2000元现金,2008年5月20号因车被查,为了少罚款,其给了xx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有时车超载、超限被稽查大队查住时不罚款或少罚,是为了感谢xx的照顾才送的。
        
    (6)证人xx证实其于2005年春节前给xx送了1000元,2006年春节前其给xx送了2000元,2007年春节前其给xx送了3000元,2007年中秋节前其给xx送了1000元,2006年xx的父亲去世时上礼500元,2007年xx的女儿上大学时给了xxx500元,xx的侄子结婚时上礼500元。因为xx在任汶上县交通局稽查大队大队长期间,对运输车辆在处理时给予了一定照顾,为了表示感谢,所以给xx送了钱。另外又有亲戚关系,送给他钱是一点心意。xx收到钱后,车违章时xx不查,或查住车违章时不罚款、少罚款。
        
    (7)证人xx、xx(梁山县人,又名xx)对有关情节予以证实。其中,xx证实xx女儿上学时xx请客,xx让其垫了1000元钱。xx证言证实2007年4月其买了一辆自卸王(鲁HB5788)从宁阳、兖州向梁山拉沙。2007年9月车因超载被汶上县交通稽查大队查扣,其找xx,xx给其要了3000元去了稽查队,稽查队就把车放了。
        
    (8)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放行通知单、山东省代收罚没款收据附卷佐证。
        
    (9)被告人xx亦曾予以供述。其供述到:  
        “2006年我父亲去世的时候xx给我上了2000元的礼,他有运输车辆让我在平时给予照顾;2007年春节前在稽查大队门口xx给了我2000元;2007年我去县农行给我女儿汇款时,xx替我交了2000元,说是他的一点心意;xx的车跑运输过程中有违法行为需要我照顾他,所以他才给我送钱。2007年春节前在交通局大门口xx送给我1000元现金,说是到年了表示点意思;2007年中秋节前后xx的车被查住了,他到我家里送了1000元,求我照顾一下,我对他的车少罚款就放行了;xx给我送钱的目的是让我照顾他的车,也有我身体不好照顾我的意思。xx也是运输户,2006年春节,xx到我家里给了我1000元现金,2008年春节前,他在我的办公室里给了我1000元;他送钱的目的是让我在汶上境内对他的车辆进行照顾。2007年中秋节前后xxx到稽查大队给了我3000元,说是他朋友的车因手续不全被查了,让我照顾一下少罚款,我收下了钱,对车辆处理的具体情况我记不清了;2007年中秋节前xx和xx到我家里,每人给了我1000元。2007年春节前xx在稽查大队门口给了我2000元;2008年5月20日xx的车被查着以后,他到我办公室里送了2张面值500元的联民商场购物卡,我对他的车少罚了款。xx有车搞运输,他的朋友也有车;为了在车被查住时得到我的照顾,2005年春节前他到我家给了1000元,2006年春节前到我家给了2000元,2007年春节前到我办公室里给了3000元,2007年中秋节前在我家里给了1000元。xx搞运输之前没给我送过钱。”
        
    (二)2006年春天,被告人xx与xx(汶上县交通局稽查大队副大队长,另案处理)、xx(稽查大队办公室主任,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以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外出旅游的名义向个体运输户xx、xx等人索取现金32000元,由xx进行保管。后xx用其中的12900元为自己购买诺基亚手机两部。
        综上,被告人xx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xx、xx等人43500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受贿罪罪名成立,指控其于其父亲去世、女儿上学、侄子结婚时收取礼金及以旅游为名索取赞助费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不能成立,指控其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亦不能成立。从现有证据看,被告人做出有罪供述的时间是在侦查机关立案前,也早于立案前的其它证据。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在xx供述前侦查机关掌握的事实证据情况,可以认定为被告人xx主动供述了纪检部门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对受贿部分自愿认罪,于立案前退还赃款,可以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xx系初次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对受贿部分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应予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25日起至2010年12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xx
                                                                审判员   xx  
                                                                审判员   xx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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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裁判文书
1、写明判决人姓名个人信息。2、写上辩护律师名字。3、写审案经过。4、犯罪经过。5、判决情况。6.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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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侵占罪起诉需要写起诉状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涉嫌职务侵占罪这类型的刑事案件,其正式的法律文件应为起诉书。
第二点需要指出的是,该起诉书应当包含全面且准确的双方当事人详细信息,详细陈述案件缘起与经过,并附上相应的事实证据作为支持。如您需了解更详细的内容,我们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职务侵占罪,正是指个体基于非法占有意图,使用虚假手法,将原本由自己负责保管的他人财物私自据为己有,或是在他人疏忽之下获得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后,未经允许擅自占为己有,并且在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之后,仍拒绝归还的违法行为。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我们需要调阅相关的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和劳动合同,以此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职务和身份。
同时,我们也需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的证据材料。
此外,我们还需要调取财物账目等相关证据,以便司法会计审计部门进行审计鉴定,从而得出准确的犯罪对象和数额的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职务侵占全额退回,也不能免除其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职务侵占罪属于行为犯,且属于公诉案件,一旦实施了侵占行为,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已经无法挽回,因此,无论是否退回财产,都必须依法定罪量刑。
至于量刑标准,则取决于具体的涉案金额大小。如果涉及到的侵占罪数额较大,那么犯罪嫌疑人将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地退赃、退赔,我们将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以及主动程度等多种因素,根据具体情节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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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文书如何书写?
裁定驳回起诉文书的书写是应当包括:起诉的原告以及被告的基本信息、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的事实证据等。驳回诉讼请求是从实体上判决原告败诉,原告虽然有起诉权,但是丧失胜诉权,主要适用于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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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国刑法抢劫罪判几年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抢劫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其起点刑罚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死刑不等。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抢劫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了特定的金额要求,均可以构成此项犯罪。在此基础之上,若未涉及到任何加重情节,一般的抢劫罪通常将被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另外,如果行为人是通过使用暴力手段、进行威胁或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来劫取他人公私财物的,那么他将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责任。
然而,当行为人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他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且还会被课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一)进入他人住所进行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的;
(三)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抢劫的;
(四)多次进行抢劫或者抢劫金额巨大的;
(五)因抢劫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
(六)假扮成军警人员进行抢劫的;
(七)持有枪支进行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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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谅解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聚众斗殴事件中,谅解书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够促使司法机构对涉嫌该罪行的被告人予以宽大处理。聚众斗殴是一种以报复他人、争抢地盘或企图占据优势地位等不正当理由为动机,其间犯下的一种犯罪行为,它包括了纠集多人形成帮派组织,并相互进行攻击性非法斗争,以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对于首要分子以及其他积极参与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在聚众斗殴案件中,对于首要分子及其他积极参与者,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参与聚众斗殴活动;
(2)参与人数众多且规模较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3)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上进行聚众斗殴,导致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4)使用武器进行聚众斗殴。
此外,如果聚众斗殴行为导致人员重伤甚至死亡,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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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复议文书如何书写?
国家赔偿复议文书的书写是应当包括: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名称;申请赔偿的具体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情况;申请复议的具体事项及理由;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复议决定的法律根据、理由和内容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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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侵占罪可以私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此提醒您,职务侵占罪属于公共检察机关起诉处理的案件类别之一,因此通过私下和解的方式来解决此类问题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如若具有此种不道德行为的人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员工,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话,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人群,也就是那些在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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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范文应该怎么写
民事裁定书范文的内容要包括原告和被告的相关信息、解释原告与被告之间刑事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分析、阐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然后根据对具体案件情况和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计算并作出相关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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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非国有企业有无挪用公款罪
[律师回复] 解析:
确实存在着这样的情况。某些公司、企业或是其他性质的组织的职员,在其职务范围内,未经许可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是借予他人使用,而且其挪用资金的数额相对较大,已经超出了三个月仍未能归还给原单位,抑或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该行为已经涉及到进行盈利性活动,甚至是非法活动等情况时,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如果这些职员所挪用的资金数额巨大,那么他们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当他们所挪用的资金数额达到特别巨大的程度时,则会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老板叫我写同事工伤的过程涉及法律责任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此,我要明确告知您,并不存在所谓的“工伤鉴定不还钱”情况。我在此建议您首先前去申请工伤认定程序。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在事故伤害或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向所在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申报。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履行申报义务,那么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有权在一年内,直接向劳动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而对于劳动者或其亲属而言,申请工伤认定时,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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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写合同仲裁申请书范文
合同仲裁申请书一般需要在最开始的居中的位置写上标题仲裁申请书。其次对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作出一定的介绍,最后则需要将事件的原因经过结果进行详细的说明,以便仲裁委员会取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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