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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确认非破产企业债权吗

帮助5人 4.1w浏览 匿名 2021-01-26 贵州黔东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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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保护是指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这个方案要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提出,然后经过债权人通过,经过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申请破产保护的条件: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
    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二)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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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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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吗?
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企业如果经营不善需要申请破产,首先由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通过清算企业的相关资金之后,将剩余资金归还给员工进行下发工资,最后再进行相关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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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的10种方法具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民营企业在其发展进程中,往往会依赖于民间资本的融资策略。
这类方法通常通过支付较高利息的方式吸引潜在借款者以解决当前的资金需求紧迫问题。
然而,由于金融立法对于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并未作出明确区分,因此,企业在采用此类融资方式时极易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风险之中。
2.除了上述提到的民间筹资外,另一种常用的融资途径即为欺诈性贷款。
具体来说,便是利用虚假的财务信息以及担保条款等手段,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银行贷款。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非正常手段往往只能暂时缓解资金压力,从根本上来看却如同饮鸩止渴,在实施过程中便已埋下了潜在的法律纠纷隐患。
一旦涉及诉讼,只要银行采取司法行动维护自身权益,企业将立即面临严重的经济困境。
3.此外,还有一些企业可能会误用融资工具,例如过度追求虚幻的规模扩张或进行具有投机性质的投资决策,甚至将借入的资金用于抵押再融资。
一旦资金链条出现断裂,整个企业将可能迅速崩溃瓦解。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贷款限期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何特点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人们常常能够接触到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这类企业形式,然而却鲜见于另一类合伙企业形式——即“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这种合伙企业通常是指那些依靠专业知识与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化服务组织。
依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此类企业具有如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某位合伙人或多位合伙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产生债务,那么他们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而其余合伙人仅需以其在合伙企业中所占有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对于合伙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并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发的合伙企业债务及其他债务,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再次,若合伙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产生债务,且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之后,该合伙人还应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必须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并办理职业保险。
综上所述,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主要适用于诸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行业领域。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六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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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申报的债权如何确认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企业破产申报的债权如何确认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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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从犯认定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若从业人员在明知行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前提下仍参与其中,则应以共谋罪名论处,在此基础上适当给予其较轻或者减轻的刑事处分。
关于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下所述:
(一)当涉案金额达到法定界限且情节较为严重时,可被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时处以罚金或单独科罚:
1、涉及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人民币五万元或违法所得金额超过人民币三万元者;
2、假冒两种及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人民币三万元或违法所得金额超过人民币二万元者;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二)当涉案金额达到法定界限且情节特别严重时,可被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
1、涉及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或违法所得金额超过人民币十五万元者;
2、假冒两种及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人民币十五万元或违法所得金额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者;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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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破产后,没建成的房子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购置尚未完工的住房时,首要任务便是深入理解该房屋的销售流程以及其产权归属是否明晰、是否已经被银行设定抵押权等关键信息。
其次,务必对该房屋是否具备出售方所持有的产权证明以及销售许可证书进行确认,只有如此,才能在交易中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接下来,我们需要了解该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情况,若确实存在抵押,则需进一步掌握抵押期限及如何解除抵押的相关知识。
最后,若是通过拍卖行购得的房产,必须核实房产转让手续是否已经全部完成。
倘若开发商由于破产而陷入“烂尾楼”困境,那么所购房屋便无法退还给开发商。
因为在退房之后,购房者无法获得购房款项,仅能得到收据或者借款凭证。
此时,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将从买卖转为债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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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企业破产管辖法院是哪里?
企业破产案件管辖法院是企业注册地,如果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同,应该由实际经营地的法院管辖破产案件。企业破产需要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经批准后,成立清算组受理案件。如果法院不具备管辖权,应当及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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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评估单价与评估均价如何确定其合理性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国有土地之上的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实践操作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常见的评估方式:
首先,市场比较法是一种重要的估价手段,它通过将被估价对象与同时间点内曾发生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对,并根据这些相似物业的已知售价进行相应修整,从而计算出被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者价值。
这种评估方式尤为适合直接反映被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情况。
其次,成本法是另一种常用的评估方法,它通过求得被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者重建价格,然后再减去折旧部分,以期计算出被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者价值。
再次,收益法是一种基于预期的评估方法,它通过预测被估价对象未来可能获得的正常净收益,选择合适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算至估价时点,最后进行累加,从而计算出被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者价值。
此外,假设开发法也是一种常见的评估方法,它通过预估被估价对象在开发完成之后的价值,然后再减去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税费以及利润等因素,以期计算出被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者价值。
最后,基准地价修正法是一种特殊的评估方法,它适用于政府已经明确公布了基准地价的区域,通过将被估价对象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进行调整,最终得出被估价对象的客观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选用的评估方法各异,必然会导致评估结果产生差异;
而如果未能正确运用评估方法,则必然会导致评估结果出现偏差,无法准确反映被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
因此,当发现评估结果存在异常时,应及时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劳务派遣不允许非正常员工的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劳务派遣实践的主要缺陷包括:
首先,由于派遣制雇佣关系中存在着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派遣劳动者往往处于被剥削的弱势地位;
其次,派遣员工在工作场所中的安全和健康无法得到适当的保护;
第三点,派遣员工他们自身的职业生涯发展空间较为狭窄;
此外,用人单位提供给派遣员工的某些福利待遇也不尽如人意;
第四,派遣员工在企业内部缺乏组织归属感,这对于维持员工队伍的稳定性构成了挑战;
最后,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漏洞,大规模地采用派遣实习生的方式,从而获取廉价劳动力资源(同时通过降低实习生的薪资水平,甚至达到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并且成功规避了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另外,还有一些劳务派遣机构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惜采取各种手段,例如在派遣员工人生地不熟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对其不利的住宿协议,并要求支付押金,导致派遣员工的基本生活住宿条件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更为严重的问题在于,劳务派遣的管理机构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常常扮演着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角色,这种双重身份使得他们无法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无疑对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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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破产企业如何注销
在公司清算期间即可登报公示,需要在当地工商局认可的报纸进行登报,注销公告至少需要公示四十五天。社保局会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欠缴情况。自公司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司需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先注销国税,再注销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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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法人更换后债务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公司法人进行变更以后,企业所背负的债务应依照以下原则进行妥善处置:
首先,若公司属于合并范畴内,那么在法定代表人更迭之际,原公司所遗留的债务应由持续运营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子公司承担,并由后者负责偿还相应的债务;
其次,如果公司属于分立性质,那么在法人变更之后,原公司的债务应由分立后的各个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如公司在分立之前已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事宜达成了书面协议且另有约定的情况则例外。
关于共益债务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管理人或债务人可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请求,要求其承担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第二,由于债务人的财产因无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第三,因债务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润而产生的债务;
第四,债务人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等所产生的其他债务;
第五,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对他人造成损害而产生的债务;
第六,由于债务人的财产导致他人遭受损害而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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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包括哪些企业
按照《企业破产法》中的规定,该部法律适用于企业法人,具体就涉及到了国有企业法人和非国有企业法人。与此同时,根据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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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合伙人退出合伙后是否承担债务
[律师回复] 解析:
退伙后需要对外承担债务负担。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退伙人对于由于他们在退伙之前所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上限且不可分割的连带责任。
具体来说:
首先,若退伙人在退伙之时,对于尚未届满的合伙企业债务,理应对其进行扣减,以便“对外”承担起无上限且不可分割的责任,然而在“对内”承担责任方面则无需负责;
其次,若退伙人在退伙之际,因为退伙前的相关业务活动而产生了债务,那么他也应该承担起连带责任;
再者,如果合伙人是以被除名退伙或是未经许可擅自退伙的方式结束合作关系,那么他“对外”仍需承担起连带责任,而在“对内”则需要承担起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合伙人的退伙行为无效或者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他“对外”仍然需要承担起连带责任,但是在“对内”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当合伙人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后选择退伙,然而由于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等原因导致退伙行为无效,这与合伙人加入合伙时无效的情况类似,因此退伙人“对外”需要承担起补充性的无上限且不可分割的连带责任,而在“对内”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此外,以下几种情况下,合伙人将自动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已经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已经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而他却失去了这个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已经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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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获利19万,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有行为人,以非法手法滥用互联网信息资源,且情节恶劣者,将被判定犯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此类行为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行为并未局限于个人,因为单位亦可能成为此种犯罪行为的主体。
对于单位触犯该罪行的情况,将采取双倍的严厉惩罚措施,既对涉及到的单位施加罚款,同时也要对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物及其他相关责任人,按个体触犯该罪行的标准进行量刑。
通常情况下,这类罪犯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
然而,如果是由单位高层领导集体决策并实施的此类行为,但其目的却是为了满足部分领导层成员的私欲,那么这种情况就不能视为单位犯罪,而仅需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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