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并且原籍的集体及户主认可接收的前提下,当事人的户口能够参照如下解决迁移手续:
1,凡需要迁移户口的,必须由当事人提议申请;
2,提供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房屋产权登记证等资料;
3,并经过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认可户口迁移的证明;
4,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认可接收户口的证明;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解决落户手续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限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资料,注销户口。 公民由乡村迁往城市,必须拥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取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允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解决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准许。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乡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资料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