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预约是与本约相对应的概念。预约亦称预备合同,本约即是正式合同。预约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订立正式合同的合同。在民法发展史上,之所以在买卖合同本约之外需要订立买卖预约,是因为早期的买卖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实践合同,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条件。假设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某个时间交货、付款,这样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发明了买卖预约,即在将来某个时间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买卖合同本约发生交货、付款的义务,预约合同发生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不直接发生交货付款的义务。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合同自由的观念逐渐得到承认,买卖合同由要物合同逐渐向诺成合同过渡,至合同自由原则确立之后,买卖合同成为典型的诺成合同,因当事人双方一方愿买、一方愿卖的合意而成立。不能即时交货付款,可以直接订立买卖合同本约。完全没有必要像早期那样,先订立买卖预约,然后再根据预约订立买卖合同本约。因为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能即时交货、付款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将来付款、交货的期限或条件,而无须先订立买卖预约。这就是多数发达国家民法典未规定预约的理由。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也没有规定预约合同。法律上没有规定预约,并不等于社会生活中没有预约,更不等于法律不承认预约的效力。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预约合同有增多的趋势,尤其是在房屋买卖中,先订立买卖预约,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本约,这样的情形并不少见。当事人订立的预约合同,因现行合同法未设具体规则,属于无名合同,即合同法第124条所谓“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以上是关于预约合同纠纷中预约合同的相关解释。请参考。